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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首批38个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和72个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试点示范时限自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这些城市将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
当前,我国迈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的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整体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评选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
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高质量知识产权集聚,带动产生经济效益明显。2021年,38个示范城市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平均拥有量达27.9件,每百户市场主体平均有效注册商标量为109.1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平均金额达到1.6641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占全国的45.5%。
这些试点示范城市在推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如上海浦东新区构建起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社会监督“四轮驱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南京市建成“一核两翼多平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架构,服务于南京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产业,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深圳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持续开展专利导航等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各试点示范城市要将试点示范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快落实各项工作举措,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指导城市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通过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大力支持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坚持局省市联动,强化分类指导,开展城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适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吴珂 周航)
转载:国家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近日,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江苏省版权局、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指出,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包括“正版正货”示范街区、“正版正货”示范行业和“正版正货”承诺企业三类,旨在引导商贸街区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应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主体自律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有效服务相结合、定期遴选与优胜劣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工商联联合成立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任务设置与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遴选、项目验收、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联联合设立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推荐、立项项目实施组织工作,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助省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正版正货”承诺项目。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是本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的直接管理部门。
办法强调,江苏省“正版正货”示范项目应切实履行四项承诺:一是不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二是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三是不生产、销售、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四是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办法还规定了申报与立项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任务与管理内容,共五章二十八条。(江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8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省政府共同主办的第六届丝绸之路博览会“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论坛在西安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王琳出席论坛并致辞。
卢鹏起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指示,不断深化对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致力于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推进国际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希望借助此次论坛,深入研讨、凝聚共识,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智慧与力量。
王琳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陕西将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加力加速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努力将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更多陕西力量,打造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此次论坛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承办。论坛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幸福美好生活”为主题,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论坛包括主旨演讲和圆桌论坛等环节,邀请了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国企业、政府机构、高校、新闻媒体和知名专家学者等代表参加。(李杨芳)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报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由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著作权则在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的版权登记可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差别在于,版权登记不向公众展示,且版权登记不能直接证明作品拥有独创性。
就“保护期限”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申请日起十年。著作权若是法人作品则是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明显长于外观设计专利权。
就“保护范围”而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授权文本中的照片或图片为准,且受保护的产品必须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而著作权不对涉诉侵权产品做任何限制,只要侵权产品抄袭了作品的表达方式,就可能构成侵权。著作权强调表达,不涉及具体产品,保护范围比外观设计专利权更大。
但在“维权难度”方面,著作权维权要更难一些。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认定中,权利人对专利产品的排他性强,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接触或自主研发,都可以构成侵权。著作权则需要权利人举证“侵权+实质性相似”,即举证被诉侵权人曾经接触或可能接触作品,再经过比对达到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认可不同主体独立创造出相同或类似作品,若被诉侵权人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自己独立创造,则不会构成侵权。另外,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认定时,直接依据专利权证书或评价报告认定是否侵权。著作权在认定时,即便权利人提供版权登记证书,法院也需再次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所以,在维权难度上,著作权权利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更重。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都是对原创设计保护的常用手段,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相对简单,权利认定客观,被权利人选择较多。但某些时候,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遇到一些客观障碍或不能时,寻求著作权保护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且随着《著作权法》(草案)颁布,著作权法定赔偿额度从之前的50万上升至500万,势必引导权利人更多走向这条维权之路。所以通过著作权来保护原创设计作品是未来越来越不可忽视的法律途径。
当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都有其各自优势和不足,一项原创设计既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又通过著作权保护是理想的状态。
近年来,随着我国软件产业扶持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入到软件领域,从事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这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体现得较为明显。那么,如何申请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1)网上填写申请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目前除北京地区设有软件著作权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申请表一定要去版权中心官网:http://www.ccopyright.com.cn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录入后获取带条形码的申请书。随便做的表格不可以使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①.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②.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③.权力范围、软件用途
④.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⑤.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2、将填写完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打印。
(2)准备材料。
1、软件源程序代码(A4纸打印,单面1份)
①.从首页或登录页开始,到退出页结束,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到word中。(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即一共3000行代码。备注、空白行不计算在内。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②.数据库、独立CSS等样式文件不用复制。
③.代码里不要出现别人的版权信息,不要有外部的网址。否则会被认为是抄袭的。
2、软件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①.说明书可以从用户的角度,写一份操作说明书,要图文并茂,软件的每个功能基本上都要涉及到。
②.如果是插件或没有用户界面的软件,可以用流程图、拓扑图,配合文字进行说明。
③.说明书不宜过长,15-20页为宜。太多或太少对审核都有影响。
3、身份证明
①.著作权人为个人
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工作单位,可以要单位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也可以个人出具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在官网上可下载)
②.著作权人为单位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委托办理文件
①.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②.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多人开发——需要出具“联合开发说明”
公司刚成立——需要出具“先期开发说明”
国外说明——需要出具驻中国大使馆证明,以及有资质翻译社的证件译文证明。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二、递交文件
材料都需要打印出来,该盖章的要盖章。递交材料有两种方式是免费的:
1、将材料快递到版权中心指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三层),以此种方式递交,受理较慢,通常10-20天才受理。
2、将材料递交到版权中心大厅(北京西城区天桥艺术中心)相应的审核窗口。以此种方式递交,现场即可受理。但需要提前在微信公众号“CPCC微平台”上约号。经审查无误后,受理员将在软件著作权申请书上盖章,然后到去缴费,拿到受理通知单。
三、软件著作权免费申请之审核流程
版权中心审核共分为四个阶段:受理登记、审查、领导审批、制证发证。
1、受理审核
发放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即初步审核,版权中心受理时就会初步审核材料。针对比较明显的问题作出判断。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有效;申请人和证件是否一致、证件是否有效;盖章是否正确等。
2、审查:
即实质审核,比较仔细的审核材料内容,审核是否有抄袭、是否是不真实的材料、是否是不符合规范的材料。
3、领导审
即领导再看一遍;如果没发现问题就意味着通过了。
4、制证发证
就是制作和发放证书;到这个阶段就等着拿证就好了。
目前,北京需要直接到版权中心(北京天桥艺术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外地的一般通过挂号信邮寄到网报的联系人或代理人地址,需要注意查收。
著作权法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的规定下,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即“三步检验法”:
1、判断某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而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考量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当以某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为前提条件,如果根本不构成侵权,将没有讨论合理使用的必要。
2、该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如果该行为已经影响甚至阻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行使,该行为不应当或者已经没有了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基础。
3、该行为不应当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虽然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定限制,但是不能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仍旧是判定标准和前提条件之一。
近年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陆续出台了有关地理标志的补贴或奖励制度。
(一) 地理标志补贴政策
地理标志申报补贴
为促进地理标志的快速发展,个别地方甚至针对地理标志的申报行为亦给予补贴。如:200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纳入农业产业化政策进行扶持,凡申报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补助1万元。
地理标志登记或商标注册补贴
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采用专门法保护与商标法保护并存的“双轨制”立法保护模式,一些地方颁布了关于依据专门法获得地理标志登记的补贴政策,而另一些地方则针对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1) 地理标志登记补贴
我国常见的地理标志补贴是针对成功获得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而颁发的。如:2008年11月,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2008]110号),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补贴标准不低于 10000元/个。”2011年1月14日,河北省蔬菜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蔬菜产业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从2010 年开始,省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2010年至2012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蔬菜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农产品地理标志获证单位登记1个农产品地理标志补贴5万元。有的地方甚至出台了双重补贴政策。如:2009年2月贵州省颁布《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力度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的意见》,呼吁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对取得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品种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知识产权局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贴。
(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补贴
2010年11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天政 [2010] 106 号),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财政补贴。2011年11月,连云港市成立了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规定对获得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补贴 5000元。
3.地理标志贴标补贴
地理标志农产品需通过特定标识来展示其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或者商标注册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原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及农业部均颁发了各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内的特定标识。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者而言,贴标即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为鼓励地理标志特定标识的使用,个别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贴标行为的补贴政策。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凡购买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防伪贴标给予 80%的补贴。
(二) 地理标志奖励政策
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或登记奖励
山东省是我国地理标志大省,其地理标志产品的快速发展与地理标志奖励政策的出台有着密切的关联性。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农业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共同发布《关于印发<威海市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农发[2006]15 号文),其第3条明确规定:“凡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对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2013年3月,济南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发农办 [2013]1号),该通知第18 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每个产品奖励10 万元; 当年获得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单位,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 万元。”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奖励
鉴于地理标志在我国可通过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一些地方性商标战略实施文件中便包含了针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而设置奖励的政策性规定。如:2010年10月山东省济宁市出台了《济宁市品牌奖励办法》,规定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单位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10年11月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规定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由市政府奖励30万元; 2011年1月施行的安徽省《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2011年4月印发的《安庆市十二五商标战略发展工作规划》均规定,每件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2011年3月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36 号),规定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2011年11月,常州市武进区提高了企业商标奖励幅度,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由区政府奖励20万元等。
综上可知,我国各地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财政扶持做法不一,有的采用补贴方式,有的采用奖励方式,且在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标志资源开发情况及当地政府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有一定的关联性。
目前,在国内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是企业或个人直接办理注册;二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注册。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来做,能够有效规避注册中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通过专业商标代理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程序分两步:
①商标查询
根据客户提交的商标及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给予专业查询,然后依据查询的结果,给予客户需申报商标注册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降低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②申请注册
商标查询分析可进行注册后,进入第二步——商标申请注册。这一步又分为申请报标阶段、审查阶段、核准阶段。
申请报标阶段:当天上报商标局,当天返回商标局报送清单。
商标局审查阶段,分为: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
初审公告、核准注册阶段,分为:实质审查通过→初审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
商标注册所所需材料
1、企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②、委托书盖章扫描件
③、商标申请确认书
④、商标标样(黑白或彩色)
2、个人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
①、商标申请确认书
②、委托书盖章扫描件
③、个体户营业执照扫描件
④、身份证扫描件
⑤、商标标样
注意:个人商标申请注册,必须有个体户营业执照,否则不能申请商标。
另外,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时间节点,弄清楚这些时间节点,有助于把握好申请节奏,提高申请成功率。
(1)1个月:商标局在1个月左右发出受理通知书。
(2)6个月:商标局在6个月内给予审查通过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3)3个月:初审公告期3个月。
(4)13个月:商标注册完成整体流程大约需要13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除第二项商标局在9个月内初审公告通过审查的商标和第三项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他时间均为预估时间。由于每个商标情况都不相同,商标局审查过程有快有慢,个别商标注册完成时间可能有所延迟。随着政府部门服务越来越完善,目前,商标局审查速度越来越快,审查时间已缩短为6个月。
2013年《商标法》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扩展至声音商标。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这些可视性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与气味商标、嗅觉商标等非可视性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具体来说,所谓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那么,声音商标注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具备显著性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基础条件,无论是传统商标还是非传统商标均须遵守,声音商标也不例外。如果公众听到某一声音片段,能立刻将其与某一特定商品(服务)以及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那么该声音片段就具有了显著性特征。
除显著性的要求外,注册声音商标还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不仅不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而且不得作为声音商标使用。
该声音商标正在等待实质审查。图片来自天眼查
知名的声音商标
1、诺基亚手机开机声
这段音调内置于诺基亚各型号手机中的预设铃声,随着诺基亚手机在全球市场占有率的提高,这段旋律变得广为人知。此声音商标也于1999–2000年间被欧盟、美国及芬兰的商标管理机构接受为注册商标。
2、QQ提示音
1999年2月QQ诞生之初,其新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被用户熟知。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申请将这段提示音注册为声音商标,但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随后,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QQ提示音”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
很多企业主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往往都会先做一道选择题:是自己直接申请办理,还是委托代理机构来申请呢?下面,就对此进行一番详细的分析和说明,在了解之后,相信企业主们应该能做出正确选择。
企业主委托代理机构来申请商标注册,其好处就是省心。很显然,申请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标代理人都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而这些专业知识和经验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掌握的。如果企业主自行去申请商标注册恐怕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搞不好,辛辛苦苦递交上去的申请,还会因为某些环节的不合格而不被受理。相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些问题企业主就都不用愁心了。
此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核准率也较高。由于代理机构熟知商标法律知识,能够对所代理的商标申请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从形式到实质内容都预先予以审查,并且还可以事先为企业主提供相关检索和建议,从而大大提升商标注册的核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