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意义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的规定下,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即“三步检验法”:
1、判断某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而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考量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当以某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为前提条件,如果根本不构成侵权,将没有讨论合理使用的必要。
2、该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如果该行为已经影响甚至阻碍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权利行使,该行为不应当或者已经没有了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基础。
3、该行为不应当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虽然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定限制,但是不能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仍旧是判定标准和前提条件之一。